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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2、受理或不受理,7个工作日内答复; 3、受理后,一次性告知所需提交资料; 4、经审查资料合格后(资料不齐或不合格限期...
1、申请报告; 2、《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两份)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凡变更事项都需要提供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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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准备资料 一、医疗机构需提供的校验材料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医疗安全、医疗服务、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医疗广告发布、综合安全管理等;4、医疗机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房屋使用证明;5、资信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 6、科室医护人员名单以及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7、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审批及工作开展情况; 8、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和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水终末质量检测报告;9、医疗废物处理情况。10、医院评审合格文件。 11、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法定造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土旦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办理各医疗(个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申请和初审: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县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卫生局收到所有申请材料后,同意县卫生局向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发出《设立医疗机构批准书》不同意的,应给予书面答复。《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有效期为:诊所及相关规模的医疗机构为6个月;门诊部或其他没有床位的医疗机构为1年;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为2年;(2)执业登记:申请人和个人应在《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有效期内向县卫生局提供以下材料:1)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由登记机关存档)2)《就业简历表》一式两份;3)卫生技术人员应填写《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品种申请表》一式两份;6)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应有《退休卫生技术人员申请执业回执》一式两份;7)合伙或合资企业应填写《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品种申请表》一式两份;8)《资信证明》一式两份;6)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应有《退休卫生技术人员申请执业回执》;4)药房(柜)药品种类型应填写《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品种类型申请表》;5)《医疗机构法定代表法定代表人签字表》一式两份15)《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一式两份111)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证明;13)《医疗机构注册证明一式两份一式两份13)医疗机构使用证明一式两份13)医疗机构注册制度两份17)《医疗机构设置一式两份17)《医疗机构设置一式两份1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2份17)《医疗机构设置一式两份16)医疗机构设置情况,15)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员设置一式两份16)医疗机构建筑设计代表人使用证明一式两份16)医疗机构建筑设计科室设置一式两份。申请开医院的法人可以不具备医疗卫生专业,但主要责任人必须是卫生技术人员;申请开设门诊、诊所、卫生所的法人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办理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初审25个工作日,审批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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