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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 一是未经本人同意 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2、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以营利为目的,展示、公开、展示、复制、散发权利人肖像; 3、超出肖像权人许可的地域范围内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4、使用权利人的肖像超过肖像权人许可期限。
未经公民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其肖像进行广告、商标、橱窗装饰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根据《民法通则》,公民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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