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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
。《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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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再是一家的,你是不是认为很乱乎。那样想就错了,这三个证件的使用主体都是家庭,上面的名字如果是一家子人的就没有纠纷,顶多涉及分家的事,而分家是家庭内部的事,自己处理,没有分家之前政府把你们看做一家,该怎么着怎么着。如果在事实上不是一个家庭,就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违纪了,连政府人员都牵扯进去了,根据土地法的规定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子可以认定是违法建筑,属于拆除的范围,因此没有土地使用权不怕办理房产证,政府人员敢办理,就等着挨罚吧,有可能自毁前程。还有就是政府可以在任何时候对宅基地使用情况进行审查而后再次审批、批准,土地证在这时候是没有效力的,政府会把户口本确定的家庭视为首选审查对象,其次是有土地证的,不符合规定都不会批准,依法该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十七条规定: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结合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分户应按如下规定办理:公民分户的标准是一家虽同居一处,但经济独立,分别生活,可以分别立户。所以,分户须以户为单位,不以人为单位。
不可以:申报户口的,必须根据户口本上的各项规定来填列(有名、有姓),不能自创姓氏(不存在只有名,而没有姓的名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姓名登记条例(初稿)》的规定:第八条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第九条公民姓名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申报出生登记时决定。第十四条除依照第六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使用民族文字或者书写、译写汉字的以外,姓名用字应当在二个汉字以上,六个汉字以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或者民族良俗对姓名的字数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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