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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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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我们每个人都有年假,公司领导应该带头休假。如果没有休假,我们应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国家规定,年薪休假应当按照《职工带薪年度休假条例》的规定进行。职工累计工作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10年以下的,年休假10天;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度休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年度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假、暑假,休假天数超过年度休假天数;2、职工请事假20天以上,单位按规定不扣除工资;3、累计工作1年以下,请病假2个月以上;4、累计工作10年以上,请病假3个月以上;5、累计工作20年以上,请病假4个月以上。
重庆: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二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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