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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有两种,即在中国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公司章程规定了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股东数量少或规模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执行董事,而不是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中国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由50名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经济组织。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首先从公司法的角度去讲: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会是有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负责。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具体地讲,股东会的职权有:(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董事会的职权有:(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由此比较而看,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股东会制定方针,董事会制定方案并向股东会审批通过。简单地说,股东会的决议高于董事会的决议。而从实际角度出发,中国目前的许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最大股东、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是同一人(也包括董事长、大股东是老子,总经理是儿子的情况)。而由于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这又造成了董事会成员都是大、中股东,而持有小股份的小股东就不具有决策权或话语权。如此就使得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决议混淆(毕竟管事的掌权的就是那几个人)。如,召开董事会后产生会议决议,就不再向股东会汇报审批等。但是,一个规范的公司、有着正确管理制度的公司应当按照法律章程来经营管理。本人也并非权威专家,只是结合生活及理论知识发表个人意见,如有不同看法,敬请指教。
1.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2.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4.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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