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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
1、我国刑法中没有卖淫嫖娼罪,卖淫只是违法,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但绝不是犯罪,但是我国刑法中有组织卖淫罪。 2、因此,只是卖淫而不是组织卖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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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卖淫罪强调了一个组织行为,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为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直接实施策划方案的具体行为。同时兼具招募、雇佣等行为,但是一般没有人数上的限制,即组织即构成犯罪。 2、介绍卖淫强调一个介绍行为,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类似于一个中介,但并非卖淫集团的组织者,所以从刑期上来看,组织卖淫罪判的很重,法律起刑是5年以上,而介绍卖淫罪一般是5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才是5年以上。
卖淫、嫖娼定义卖淫指以营利为目自愿和人发生性关系行为;嫖娼指以给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手段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行为所谓“以营利为目”指卖淫者在与对方发生性关系时主观目营利而不以感情、激情或者生理需求为目这就排除了:以恋爱为基础发生婚前、婚外性行为;以交朋友、单纯追求性刺激为目而发生性行为;双方没有金钱交易单纯地为获得生理满足而发生性行为目前关于卖淫嫖娼行为认定权威观点认为“营利”不仅包括金钱还包括财物或其物质利益大部分人也赞同这种观点因而在实践中只要行为人双方涉及金钱、财物或者其物质利益公安民警便将其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笔者认为理论上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实践中这种做法应尽快禁止笔者反对将为谋求“其物质利益”而发生性关系行为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本文认为“营利”必须实实在在利如现金、存折、支票、代金券或者能够直接用金钱来衡量价值手饰、日用品等财物“营利”不应包括其间接有可能获得利益例如有人为求职、晋级、调工作等利益而自愿与上级、主管者或同事发生性关系她()有可能获得利益也有可能不获得利益并且她()所追求利益价值很难用金钱衡量因而这种行为应由道德规范来调整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不应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公安民警应明确这一点:法律赋予公安机关打击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无权对人行为否道德作出评判或打击
卖淫、嫖娼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会受到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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