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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通常所说的人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
可以到公积金中心稽核部门申诉,公积金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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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行使以下权利维护自身利益: 1.查阅公司会计报告及账簿 2.公司盈余分配诉讼(股东分红权) 公司股利分配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但如果分配方案得到股东会批准通过,而公司不予执行,则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要求分配股利。 3.召开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3.对外转让股权 当中小股东与公司发生利益冲突时、或者认为公司前途不好时,自己不愿意再做该公司股东时,就可以通过转让自己所持股份的方式来结束与该公司的关系。根据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股东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其他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即购买,除此之外别无选择。
对于担心专利稳定性不足的问题,如果是撰写方面的原因,可以追究代理机构的责任,当然,最好不要撕破脸皮,可以与代理机构协商看看有没有补强措施,比如不清楚的缺陷,可以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所说的撰写方式是清楚的,这些都可以要求代理机构免费或者减费代理,甚至涉及到这些方面的无效也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免费或者减费支持。 而对于变/该劣技术方案,法院已不予支持,此前关于改/变劣技术方案的基准刚一产生争议就比较大,我个人认为如果引入这一基准,无异于与多年前美国废除的整体等同基准相一致,已经被论证和实践证明为不合理的基准。若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缺少某专利技术特征而导致技术效果的变劣,则应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其实关于变劣,法院认为公众已经为变劣付出了效果不佳的代价,若引入变劣,必然等同于引入了中心限定论,过分夸大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其实不侵权抗辩中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缺少原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如果引入变劣,必然跟不侵权抗辩的上述理由相抵触。 至于涉案专利,我不能再说了,不然就犯了行规了。多说一句,需要跟代理人协商,看看有没有补强措施,检索反证材料,制定应对策略。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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