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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可以补办重庆的身份证。到2017年7月可以全国办理。公安部《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从2015年7月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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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办理身份证需要目前所在城市的居住证或户口本。 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是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
1、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路19号; 2、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长沙市开福区刘家冲1号; 3、长沙市公安,长沙市解放中路140号; 4、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长沙市芙蓉南路电力路1号天心政府东北角; 5、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长沙市岳麓区新民路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对方身份证是可以起诉的。该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了起诉状应当记明的事项,其中包括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此外,起诉状还应当包括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证人姓名和住所等信息。关于诉讼案件管辖,根据该法第21条和第22条规定,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住居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所在地包括当事人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住所地,对于公民来说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说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根据该法第22条规定,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下列民事诉讼: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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