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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没有通报,公安机关会受理吗?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2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通报,之后委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的第10条的规定进行记录,3天内决定是否受理。经检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受理,通知当事人的检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但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警,未报警或未及时报警,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应负全责。当事人各方有条件通报,未通报或未及时通报,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承担同等责任。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三)人员伤亡情况(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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