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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规定违章建筑强拆不一定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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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根据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于农村违法建筑,政府部门要求拆除的,拒不自行拆除的,县级政府依法强制拆除或者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
当事人对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服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由区政府或者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受理;不服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由市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当事人对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执行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强制拆除的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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