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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抗诉程序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抗上审,一种是同抗同审。刑事抗诉包括上诉程序的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前者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就是下抗上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权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抗诉或者不抗诉决定。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检察长批准。 2、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人民检察院。 3、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4、人民法院就抗诉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以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再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并填写《抗诉再审判决(裁定)登记表》。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交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对于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结束,并依法作出抗诉或者不抗诉的决定。审查期限需要延长的,由检察长批准。2、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时,应当制作《申请抗诉报告书》,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审判卷。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人出席再审法院。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示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示人民法院同级人民检察院派人出席再审法院。4、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再审判决和裁定,并填写《抗诉再审判决(裁定)登记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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