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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子女,不存在抚养权归属的问题。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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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已生育子女的夫妻离婚问题时,抚养费问题通常是不可避免的话题。为了保障子女权益,离婚协议中应明确规定抚养费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如果未能遵守这一规定,婚姻登记机构有权认定双方未就该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从而拒绝办理离婚手续。 抚养费通常由未承担抚养义务的一方负责提供。在议定抚养费时,应详细列出商讨协商的所有重要内容,并重点关注确定适当的抚养费用额度以及明确具体的支付时间表。只要协议文本中明确记录了协定条件,同意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有义务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如果对方未能如约履行支付义务,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依据书面协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解决问题。
1、离婚诉讼书应包含详细抚养问题,书面规定付出抚养费的一方是谁、抚养费数额、探视时间、给付抚养费的时间等内容。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一)子女抚养变更的形式有两种,但是,无论采取那种方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都需要法院的认可。 1、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就是说父母之间可以私下协商变更子女抚养权,然后请求法院予以变更; 2、一方以起诉方式要求变更。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由一方起诉要求变更。 无论采取那种方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都需要法院的认可。 (二)变更孩子抚养权的诉讼和审理。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因为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2、具有法定事由的,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具体的法定事由即上述的那四点,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准许协议变更抚养关系。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 (三)单方面擅自变更抚养关系的处理: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没有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1、有正当理由的,可告知依法起诉。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确实没有尽到抚养责任,或者有虐待、遗弃子女等行为的,另一方为了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将子女骗走或抢走的,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应告知其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确定是否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2、子女擅自变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诉。受一方抚养的子女因种种原因,如因受歧视、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确表示再也不愿与抚养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理其子女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3、没有正当理由的,应说服教育送回孩子。没有正当理由抢走或骗走孩子,应说服教育其送回孩子,经说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执行的对象并不是该子女,而是抢走或骗走该子女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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