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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对重大行政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一)市长、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二)辖市(区)政府;(三)市政府工作部门;(四)其他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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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提交市政府决定前,由市政府交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具体程序,按照《市听证程序规则》(常政发〔2008〕73号)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及市政府对听证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拒绝、拖延执行决策,不全面、不正确执行决策的;(四)应当实施责任追究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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