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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申请再鉴定的情况: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允许(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司法鉴定是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如果鉴定结论错误必然会导致案件结果错误,因此,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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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鉴定情形很多,下面是具体的法律规定:不服鉴定意见的,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必须要有正当的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一)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二)原鉴定项目有遗漏。补充鉴定可以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司法鉴定并不推翻原鉴定意见,它是原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二)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三)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四)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五)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重新鉴定所提供的鉴定材料必须是与初次鉴定相同的鉴定材料;鉴定材料有异的鉴定,不是重新鉴定。除第一项应由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外,其他各项重新鉴定可由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司法鉴定人进行。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复核鉴定人须有不低于原司法鉴定人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初次鉴定的规定。
当事人不服工伤鉴定结论的,一般不可以重新鉴定,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如果是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可以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的结论一般为最终结论。
鉴定次数没有限定的。只要有一方不服鉴定,可以提起重新鉴定申请。但是否准许。由法官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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