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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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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认定,要区分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与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两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其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犯罪客体不同,前者的侵犯的直接客体是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秩序。 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后者的犯罪对象,则是国家机关(军事机关除外)的公文、证件、印章。 (一)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二者的犯罪的客体、主体、主观方面都是一致的,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的差别,后罪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盗窃、抢夺真实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后加以变造、买卖的,或毁灭买卖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应当如何定罪?由于行为人先后触犯两种犯罪,而两者犯罪又具有牵连关系,因此应按牵连犯的原则论处。但二罪的法定刑的是一致的。 (二)本罪与盗窃罪、抢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主要表现在: (1)侵犯的客体不同,后三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侵犯的对象不同,后三罪侵犯的对象是一定的公私财物; (3)犯罪目的不同,后三罪的犯罪目的意在非法占有或毁坏公私财物。如果行为人意欲盗窃、抢夺公私财物,但窃取、夺取的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同时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而后予以毁灭、买卖或加以变造的,应当以盗窃罪、抢夺罪与本罪或与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进行并罚。 (三)本罪与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不同,后罪侵犯的是国家武装部队的信誉和正常管理活动。 (2)侵犯的对象不同,后罪侵犯的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抢夺武装部队印章的只是本罪的一种行为,还包括盗窃的行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武装部队印章,抢夺是指公然夺取武装部队印章,另外,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的,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三本以上的同样以本罪论处。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指多次或大量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的;因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行为而严重损害武装部队的名誉或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的等。
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武装部队文件、证明书、印鉴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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