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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zhi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2、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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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屋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分割。人民法院一般会对一方作出判决,得到房屋的一方会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如果房子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会分割。
离婚时房子的分割: 1、如果房子属于个人财产,则不参与分割。 2、如果属于共同财产的,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六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原告:XXX,男,出生年月:1972年12月22日,住址:xx省xx市xx区XXXXX604; 被告:XXX,女,出生年月:1X71年X月2日,住址: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离婚协议的约定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所有的房产;(房产暂计价值481600元) 三、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12月7日经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登记字号:xxx04XXXX13XXXXX0.原被告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有房产归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共同协商使用。如有一方有意拥有整个房产,必须另行签订协议,以支付当时市场价50%给另一方;如房产变卖,双方各得房产变卖收益的50%.离婚后,原被告双方很长一段时间共同居住使用该房屋,相关费用亦一直由原告方支付。但自从该小区纳如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后,被告方违反离婚协议的约定,在没有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擅自与负责拆迁的公司商议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协议。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但被告却置之不理。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原告依协议之约定向被告提出市场补偿价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被告亦不予配合办理。 基于此,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特向贵院提起起诉,望贵院依法作出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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