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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条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的规定:满足这两个条件中的任一条件都可以变更承租人,一是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二是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提出在申请家庭成员间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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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条件: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5、没有其他住房。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准备材料(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六)过户申请书。
天津市出台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补充规定,进一步扩大了法定承租人范围,对于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化解家庭纠纷将起到积极作用。 据悉,该补充规定与《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中“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过户”的规定相比,进一步放宽了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过户申请变更承租人的条件。 据天津市国土房管局介绍,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过户申请变更承租人的放宽条件主要有:一是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配偶、子女也可以申请过户。二是承租人死亡时,户籍在承租人承租的公有住房内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外的亲属,经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同意,共同签订同意过户协议书,公证后也可以申请过户。三是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仅有一人的,应当做过户声明,并进行公证。 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中有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申请过户时,家庭成员应当达成一致过户意见,并承诺保证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该公有住房的生活居住,对上述意见和承诺进行声明公证后,可以申请过户。
可以变更承租人。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京房地房字(1997)第946号”《关于启用新〈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中《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七条“租赁期满,乙方(注:指承租人)外迁或死亡,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具体详见我的新浪博客“公房的‘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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