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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途径以及解决原则,其中规定,发生土地纠纷的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诉讼;2、调解。调解的方式,调解协议的书写,仲裁庭有权进行调解;3、仲裁。仲裁庭的组成,案件申请与受理,仲裁庭如何开庭审理等规定。根据该法,您可以和对方协商和解,也可以向当地村委会和乡政府反应,请求调解;您也可以向当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但是仲裁与起诉不可同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 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1、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 2、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对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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