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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知识,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鼓励、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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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消防责任书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护业主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安庆市有关消防规定,特制订本规定,望各使用人和商户积极支持,互相配合,共同遵守。一、安庆光彩大市场·三期消防安全由公司保安部负责协调,公司全体人员都是义务消防员。二、各单位和个人按使用楼房实行防火责任制,并由各单位领导或业主担任防火责任人,负责做好各自所属范围的防火安全工作。消防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三、各使用人与业主应指定义务消防员。具体职责如下: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指示,开展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2、经常检查防火安全工作,特别是库房、商品门面房的安全工作,纠正消防违章,整改火险隐患。 3、管理消防器材设备,特别是对室内消防栓、手提灭火器等要定期检查,确保各类器材和装置处于良好状态。楼梯、通道要时刻保持畅通。 4、物管部负责管理好消防栓与水泵接合器,定期检查,保持良好状态。 5、保安部负责管理好视频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监控。 6、业主与保安部要定人、定时、定措施,组织制订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接到火灾报警后,在向消防机关准确报警的同时,迅速启用消防设施进行扑救,并协助消防部门查清火灾原因。四、每间商铺必须配备一个4公斤以上干粉灭火器。五、楼梯走道、出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通道上停放车辆和堆放物品。六、市场内严禁经营和贮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各类剧毒物品,不得在市场内燃放烟花、爆竹。七、建筑物内烟头及火柴余烬要随时熄灭。八、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以免发生事故。九、各使用人进行室内装修时,必须向物业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动工。需要增设电器电路时,必须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本部工程人员施工,严禁乱接临时用电线路。装修采用阻燃材料。若要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必须经消防机关批准,按规定进行防火处理。十、需要进行烧焊等动火作业的,应向保安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消防管理员的监护下,持有明火操作证的人员方可作业。十一、夜间市场内严禁施工,特别是动用明火。十二、发现火警,应立即告知物管部或拔火警电话119,如火情较大,迅速离开工作场所,从楼梯下去;如火情较小,立即用手提灭火器灭火。 1、根据市场消防管理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处以罚款,并可处以行政处罚:①占用或封堵楼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②封闭或损坏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设施或消防标志的;③乱拉、乱接电器线路的;④擅自挪用灭火工具、器材或消防备用水源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并视情况处以惩罚:①未办理申报手续即进行室内装修的;②室内装修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及未进行防火处理的;③未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即进行动火作业的;④烧焊、用火、用电作业时,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十三、擅自改变消防措施功能的,或不按消防管理人员发给《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内要求进行整改的,责令停业整改,处防火责任人罚款,行政拘留,由此而导致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四、各使用人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保安人员有关防火方面的管理,对刁难、辱骂或暴力等手段妨碍消防监督人员工作的有关人员,根据情况,或处罚款,或行政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五、使用人如对市场消防管理有意见、建议等,可到市场物业管理行政部门投诉。十六、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集团安全保卫部对人防工程的安全管理负监督责任集团各单位在使用人防工程时,应与集团安全保卫部签订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各自安全使用的权利和义务,集团安全保卫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发现使用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集团安全保卫部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向行政主管领导报告2、遵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3、负责向使用单位传达人防工程主管部门的指示及规定4、督促管理使用单位明确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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