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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劳教所在收容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一)没有入所凭证或者入所凭证不齐全的;(二)收容劳教人员与入所凭证不符的;(...
发现劳教人员有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的,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一)适宜于劳教执行地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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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审查不服劳教决定的申诉,认为原决定正确、申诉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将审查结果答复申诉人并作好息诉工作;认为原决定有错误可能,需要复查的,应当移送原劳教审批地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本办法与《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工作图示》配套使用。
派驻检察机构对劳教人员向检察机关提交的、检举和揭发犯罪线索等材料,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并检察兑现政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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