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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使用者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购买、使用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经审定、认定将主要林木品种作为良种经营、推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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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规定,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经审定、认定将主要林木品种作为良种经营、推广的;(二)未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将相邻省市审定的本市主要林木品种作为良种推广的;(三)未经试验、示范,经营、推广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和非主要林木品种的;(四)侵占或者私自使用、转让、赠与、披露他人所有的育种材料、育种技术的;(五)农民出售、串换的种子存在质量问题的;(六)销售禁止销售的种子的;(七)强迫种子使用者购买、使用种子的。赔偿额参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鼓励种子企业独立育种或者与科研单位、学校合作育种,或者委托科研单位、学校育种。合作育种或者委托育种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育种目标、完成期限、投资、新品种权益、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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