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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罪的法律依据

2024-11-05
根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 个人或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涉案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涉案金额达到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可以被认定为触犯此项法律。 2. 个人或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累计涉及三十户以上的金融机构或单位客户,或者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累计涉及一百五十户以上的金融机构或单位客户,可以被认定为触犯此项法律。 3. 个人或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可以被认定为触犯此项法律。 以上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

相关法规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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