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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9级伤残鉴定标准是: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头面部损伤致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
七级伤残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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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伤残等级鉴定依据是鉴定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在鉴定申请被专门的机构受理之后,鉴定人员就会按照法定的流程,从事鉴定工作,并且会在限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的任务,向鉴定申请者寄送鉴定文书。只要是依照流程鉴定的结果,都是具有司法效力的。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是: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癫痫轻度、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等其他情况。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共分为脑脊髓神经、头面部、脊柱、颈部、胸部、腹部、盆部、会阴、肢体及皮肤10个部位损伤,本文详细介绍了交通事故一级伤残等级的构成标准。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植物状态;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2、头面部损伤双侧眼球缺失;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3、脊柱胸段损伤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颈部损伤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5、胸部损伤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7、肢体损伤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8、皮肤损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相关知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 1、伤残鉴定的申请和决定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和代办代理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申请。但条件前提一是鉴定申请的理由要公道;二是鉴定项目有助于弄清事实的真相;三是鉴定项目切实可行,能够实现。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由公安机关决定;事故调解所需的鉴定,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已在省级公安机关存案的鉴定部分鉴定。 2、委托鉴定委托鉴定,应根据被鉴定题目的性质和难度,选择相应的鉴定机构;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一般指派或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职员、鉴定机构进行;公安机关无法完成的,也可委托公安机关制定的社会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此类鉴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对当事人的精神病医学鉴定、对当事人的伤残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评估,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检修、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该机构可以是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也可以是社会的鉴定机构,但均必需具备资格。 3、伤残鉴定时限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39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检修、鉴定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委托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检修、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对于因技术原因无法在20日内完成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可以延长10日。遇特殊情况仍不能完成的,须报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 4、重新检修、鉴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44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接到检修、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的检修、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修、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修、鉴定。重新检修、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但应另行选择与原鉴定人平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划定》第75条的划定,重新鉴定,假如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用度由公安机关承担;假如鉴定结论没有改变,鉴定用度由重新鉴定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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