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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人依法履行公司内部程序

2023-09-18
1、就股权转让事宜提请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召集股东会的程序:注意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主体 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制度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如果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绝或故意不召开股东会,或消极的拖延召集的时间,致使股东权无法转让或转让不成,并给股东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自己为原告董、高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第一百五十三条股东的诉讼权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如果上述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能造成决议被撤销,则可能导致股权转让协议的无效或撤销。 第二十二条决议内容或程序违法的后果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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