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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用于网约车营运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登记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安装符合国家规...
拟从事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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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巡游车营运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巡游车技术规定; (二)按规定喷涂车身颜色,车门印有经营者名称; (三)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有客、空车待租、暂停服务、电召等营运状态的标志; (四)安装符合技术标准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计价器; (五)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应急报警、录音录像、数据实时传输和服务评价等功能的营运设备; (六)车辆尾气排放符合环保标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风险提示:巡游车营运年限最长不超过六年。巡游车退出营运时,巡游车经营者应当改变车身颜色,拆除营运标志和专用设施。严禁在非巡游车上喷涂巡游车专用颜色、安装巡游车计价器、顶灯和空车待租标志灯等专用设施。
有要求,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拟从事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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