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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办法。行政复议机构也可以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当面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一方超过3人的,推选1至3名代表参加...
听证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指派的人员主持,听证员由行政复议机构人员和相关机构人员组成。听证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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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住址;(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住址;(三)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住址;(四)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五)被申请人答复的理由和依据;(六)第三人答复的理由和依据;(七)行政复议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八)行政复议结论和依据;(九)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期限;(十)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法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经本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或者本行政复议机关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负责人审查批准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重大、复杂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意见,可以提交XX审定。
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证其陈述、质证和申辩的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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