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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无证行医怎么处罚?

2022-08-09
第十八条对经调查认定属实的无证行医行为,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并在无证行医场所张贴《公告》。 第十九条对违法主体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无证行医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实施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药品器械、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依法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等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 公告送达可以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公告栏、无证行医场所张贴公告,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也可以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网站登载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一条无证行医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在下列期限内提起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后起算的3个月内; (二)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3个月内; (三)第一审行政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3个月内; (四)第一审行政裁定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后起算的3个月内; (五)第二审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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