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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 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2、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
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2、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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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会终止的情形有: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 3、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4、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等。
解除、终止房屋买卖协议的情形有: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终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形有:合同已履行完毕的;双方协商一致终止的;主体不合格的;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签订的;通过未授权代理人签订的;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的;出卖人将该房屋抵押、出卖给第三人或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出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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