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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哄抢罪(刑法第268条),是指纠集多人,实施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聚众哄抢罪立案标准: 1、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2...
聚众哄抢罪立案标准: 1、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2、必须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3、必须是哄抢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人。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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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哄抢罪的立案标准有: 1、聚众哄抢数额必须在4000元以上,达到数额较大; 2、聚众哄抢必须具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3、仅限于聚众哄抢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人。
聚众哄抢罪的立案标准有: 1、聚众哄抢数额必须在4000元以上,达到数额较大; 2、聚众哄抢必须具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3、仅限于聚众哄抢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人。
1、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2、必须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3、必须是哄抢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人。 根据上海市高级法院的有关规定: 聚众哄抢数额在4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组织30人以上参与哄抢的; (2)哄抢一般军用物资的; (3)哄抢一般文物的; (4)哄抢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5)哄抢急需的生产资料的; (6)哄抢三次以上的。 聚众哄抢数额在4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组织150人以上参与哄抢的; (2)哄抢重要军用物资的; (3)哄抢珍贵文物的; (4)哄抢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哄抢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导致公司、企业停业、停产的; (6)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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