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罪双方认定的金额不一致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1)被盗财产有有效的价格证明书的,没有有有效的价格证明书的...
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罪双方认定的金额不一致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不一致时,应当按照其他相关证据认定盗窃金额。《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盗窃罪中,双方金额认定不一致的,被盗财产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按有效价格证明认定;如果没有,或者根据价格证明明明显不合理,则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估价。
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罪双方认定的金额不一致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22人已浏览
836人已浏览
173人已浏览
25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