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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农村和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农村留守的和进城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技术与教学、教师培训、学校管理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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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制度,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接受并完成义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制定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标准。
学校应当完善学生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学生违反管理制度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但不得责令或者变相责令学生转学、停学、留级、退学、提前离校或者开除学生。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和学校要相互配合,严加管教,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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