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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债务有一方不认同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对夫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
可以选择诉讼离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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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法院对债务的认定是比较严格的,在理论上说,以夫或妻一方的名义所借的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但司法实践中,要认定共同债务,在对方不认可的情况下,除了有借据外,还要有债权人出庭作证,更要提供此债务是用于家庭生活的相关证据。因此,对你所述情况,你可以:1.对他提出的债务不认可,说明自己不知情;2.积极提供证据证明他的这些债务均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夫妻离婚,一方自愿承担一切债务,另一方是否可以免责,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的约定仅对夫妻双方有效,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负责偿还,不能免责。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则应从其约定,可以免责。《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如果就该问题协议不成,可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相关证据,让法院对夫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进行合理合法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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