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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来认定的。规定内容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1、事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事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负交通事故责任,没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2、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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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和事故原因分析、当事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或事故原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名称和日期等。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2)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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