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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了,以下主体有继承权: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另外,如果死者生前有留下遗嘱或遗赠协议的,那么遗嘱、遗赠协议上...
一个人去世后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其在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中写明的出上述人员之外的人具有继承权。其中配偶、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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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去世后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其在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中写明的出上述人员之外的人具有继承权。 其中配偶、父母、子女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没有继承权,因为继承权是附属于权利主体的,作为权利主体的人已经不存在,那么其所享有的继承权也随之消失。继承开始的时间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此时生存的继承人才享有继承权。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代位继承制度和为未出生的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制度是属于特例。代位继承制度属于继承权的延续,代位继承人的代位继承权以被代继承人的继承权为前提,且只适用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除此而外,任何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均不享有这一权利。
遗嘱继承人去世被继承人的妻子可以取得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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