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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因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征收、收回、没收等行为终止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
申请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明;(三)规划许可证;(四)房屋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或者施工总承包合同;(五)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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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灭失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终止后,当事人未申请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房屋、土地、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证明文件办理注销房地产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
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设立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明;(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四)地籍图;(五)土地勘测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一)非法占用土地的;(二)属违法建筑、临时建筑或者附有违法建筑的;(三)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地产权属证明的;(四)房地产权属争议在诉讼、或者行政处理中的;(五)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有冲突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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