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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方式对于离婚后房屋纠纷的管辖影响不大,具体如下: 1、夫妻双方离婚时有共有房产未处理的或者离婚后发现一方有隐匿、转移房产的行为导致共有...
1、夫妻双方离婚时有共有房产未处理的或者离婚后发现一方有隐匿、转移房产的行为导致共有房产未处理的,另一方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该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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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地产纠纷的管辖有规定。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管辖权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离婚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一,一般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缔结地(通常指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地址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以下情况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告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被告不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二)被告下落不明或宣布失踪(三)被告被劳动教养(四)被告被监禁(五)被告被取消城镇户籍。三、以下情况适用于离婚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一)夫妇或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离婚案件管辖1、夫妇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夫妻双方离开居住地一年以上,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不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二)军人离婚案的管辖1、非军人向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军人方面是非文职军人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由被告住所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人民法院管辖。(3)原被告注销城镇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在国内结婚定居海外华侨的,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结婚(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六)中国公民一方住在国外,一方住在国内的离婚事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国外一方向居民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被起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7)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外国法院不承认离婚判决的,当事人可向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后房产纠纷的管辖的规定,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因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基于双方曾经的婚姻关系产生的离婚后财产分割事宜,有些人可能会困惑,特别是涉及到离婚后不动产的分割问题时。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在离婚时一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离婚后单独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其诉的本质仍是离婚纠纷的内容之一,不是独立的对不动产权属之争;所以仍然要适用相关法律的规定,即在适用管辖原则上当然要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而不是适用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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