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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实际的借款关系,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
如果实际未履行的贷款合同依法有效。但是,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是在贷款人提供贷款时成立的。贷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和金额提供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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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准备材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要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方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住所等);二是诉讼请求和提出请求的事实与理由;三是相关证据(那张欠条)。 第二,到法院立案。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你应该去他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起诉费用。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有关规定,可参考该办法。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借条记载的金额大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债务人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减少还款的金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借条的转账日期与打借条日期不一致是正常的,应当以实际汇款时间为准。 如果借款属实的,具有法律效力。最好补充证据证明借条指向的借款与转账的款项是同一笔的证据。 借条落款日期与转账有先后顺序的,借条在先,转账在后的,转账的方式就是履行借条中的出借人给付借款的义务。转账在前,借条在后,出具借条的方式是对借款事实事后进行的补充。无论是哪种情况,出借人最好能在起诉前补充证据证明两者指向的是同一个借款,比如通话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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