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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以及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四种: 1、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4、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是通知和告知纳税人有违法事实和拟处罚的目的。 (2)《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区别在于:税务处理决定书是针对税收和教育费附加的应纳、已纳、应补(退)的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同时对于未按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作出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针对罚款作出的处理决定,涉及的事项,有违反税收征管法作出的税收罚款和违反发票管理办法作出的发票违章。 (3)三者在实践中的顺序一般为: 税务部门向纳税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企业的违法事实和拟处罚决定,同时纳税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纳税人收到后在3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述材料,否则视同放弃申述,3日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发《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纳税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告知企业受到处罚的具体内容和金额,企业必须在收到该文书之日起15日之内交纳罚款,同时,这15日内,被处罚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如果不提,则视为被处罚人放弃,同意交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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