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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相关材料之日起,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在规定的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和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执法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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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一)违反法定条件、权限和程序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二)为建设单位指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三)对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设施予以验收通过的;(四)对建设项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长期失察,或者对有关违法行为放任、纵容的;(五)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地名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兼顾历史和现状,尊重群众意愿,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和延续,保护和传承优秀的地名文化,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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