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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以不违法为前提,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不例外。应满足以下条件: 1、协商解除的须为双方依法建立的合法劳动关系...
1、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员工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达成一致: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 3、工作交接:用人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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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员工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书,按照双方协商内容制作“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2、定制合理合法的违约金金额,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提出解约的一方需按要求支付违约金。 3、如果违约金高出企业损失的130,可以向仲裁庭或法庭提出违约金过高,请求降低的申请。 4、进行工作交接,并拿到离职交接单,解除劳动合同前要及时将手上的工作进行交接,整理并结算财务、物品、资料等,离职时需拿到企业盖章的交接单。 5、注意劳动手册与退工单的内容记载,劳动手册和退工单是记载劳动者就业流动情况的凭证,是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和劳动保障权利。
首先,职工在单位的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确定您是否享受年休假待遇。接下来计算计算您可享受年休假的天数: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累计工作”应当您首次就业开始计算。在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享受到年休假待遇,可以要求:总计应享受而未享受的年休假的天数乘以您3倍的日工资。
在劳动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中,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特点以及人身依附性,使得资强劳弱的特点十分明显,因此公权力必须介入以保护弱势一方劳动者的权利。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劳动关系下的合同效力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效力有着不同的判断标准。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诸如买卖合同、委托合同、承揽合同等,以意思自治为最高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合同均为有效。而劳动关系双方主体所签订的协议,很多地方体现了国家主动干预的原则,比如限定最低工资标准、最高工作时间标准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否则视为无效。当然,劳动关系中的公权力干预也并非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法定的最高标准之下或最低标准之上,如果双方进行约定,当然是合法有效的。另外,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如果劳动者明确知悉自己的权利,在意思表示自由的前提下,基于自身考虑,放弃部分权利,效力也是没有问题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或者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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