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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围绕着集体企业改制,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本案纠纷的产生是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股权分配问题,也是涉及到隐名股东确认...
应当根据工商登记文件的记载确定有关当事人的股东资格。除了以下两种情况: 1.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约定,且其他股东对隐名者的股东资格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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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即改变原有国有企业的体制和经营方式,以便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国有参股公司严格来说应该称之为“国家参股公司”或“政府参股公司”,不是国有企业,政府只是普通参股者,受到公司法规范。国有企业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国有企业是指具有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可分为三个层次:纯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联营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狭义的国有企业指纯国有企业。这类企业与一般竞争性企业无疑,没有强制性社会公共目标,经济目标居主导。如果它们也提供公共服务,那是它们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应该予以鼓励和支持。对于这类企业,政府参股只是为了壮大国有经济的实力,除此之外,政府对这类企业没有任何其他附加的义务。国有企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讲国有参股企业属于国有企业,从狭义上讲国有参股企业不属于国有企业,严格讲国有参股企业属于混合制经济体制,是公有制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为增加国有资产收益,为国家多上缴财政收入,国有资产经营部门也可以投资于一些经济效益较好的竞争性行业,与其他经济成分开展公平竞争。在国家参股企业中,国有产权代表依法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参与企业重大生产经营决策,选举董事长,选择企业管理人员,维护国有产权的合法收益。
宏观上,国有企业改制方式分为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模式。 微观上,国企改制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模式: 1、以国有资本存在形态划分的改制模式:国有资本控股模式、国有资本参股模式、国有资本退出模式。 2、以企业改制范围划分的改制模式:整体改制模式、部分改制模式、分立改制模式、合并改制模式。 3、以参股主体划分的改制模式:员工持股模式、管理层持股模式、外资持股模式、民营资本持股模式、混合持股模式等。 4、以企业改制阶段划分的改制模式:一次性整体改制模式、一次承接、二次重组改制模式、先重组后改制模式、先改制后合资模式等。 5、以重组方式划分的改制模式:资产重组改制模式、债务重组改制模式、破产重组改制模式等。 上述改制模式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单独适用,也可组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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