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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职能部门或者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贯彻执行交通安全管理法律...
发现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驾驶人在发现地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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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一)非校车喷涂校车标志的;(二)不具备三年以上准驾车型安全驾驶经历的人驾驶校车的;(三)驾驶教练车未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的;(四)公路营运客车、载货汽车安装的汽车行驶记录装置损坏后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换,不能正常使用的;(五)机动车违反规定安装或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或者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的其他装置的;(六)车辆违反规定安装搭载人员的设备或者动力装置的;(七)占用、损毁盲道或者损毁、擅自占用人行道的。对有第一项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清除校车标志;对有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拆除违规安装的装置、设备。拒不清除或者拆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代为清除或者拆除。
专门用于接送中小学生的客车,经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可以在车身喷涂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校车标志。其他车辆不得喷涂校车标志。校车必须保持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专车专用,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校车驾驶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
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库)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罚,责令其补建。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停车场(库)用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从停用或者改变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元处以罚款,责令限期恢复。擅自设置或者停用、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障碍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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