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的情况下,有些项目是采取就高原则,有些是可以兼得的项目,有些是第三人侵权或工伤的专属赔偿项目。如医疗...
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受伤害的劳动者既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又可以主张侵权赔偿。 1、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劳动者发生工伤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没有禁止获得工伤赔偿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如果所受人身损害系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同时还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故可先进行工伤赔偿,剩余由第三人侵权方赔偿。
侵权与工伤竞合应当分别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赔偿,侵权责任人支付侵权赔偿。我国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工伤职工应当向第三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获得第三方人身损害赔偿之后,可以享有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8人已浏览
271人已浏览
150人已浏览
16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