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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特别自首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被告人和正在报刑的罪犯...
想知道特别自首的主体是什么的朋友可参考以下内容: 相对于一般自首,特别自首之所以特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适用对象的特殊性。一般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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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自首具体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自首表现的,是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于刑事处罚的。
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了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或者是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与已掌握的罪行为不同种类的犯罪行为的话构成特别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是同种类的其他未被掌握的行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再如果是同种类较重的罪行,一般应当从轻处罚。还有如果供述的是已经掌握了的行为,这只是认为是在核实有关情况,不构成自首。
特别授权是指代理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在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可以处理委托人的民事实体权利。《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反诉或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是,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对方诉讼请求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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