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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离职解散如何进行财务分配

2021-12-26
按照《合伙法》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半以上同意,可以在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几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未在15日内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完成的事务。(3)清理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和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进行清算:(1)合伙企业所欠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合伙企业仍按照合伙企业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4)合伙企业所欠的损失。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和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损失分担比例的,由合伙人以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清偿金额超过其应承担的金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仍应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五年内未向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应当消除责任。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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