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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解散清算程序有: (1)成立清算组。 (2)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
外资企业的破产程序与中资企业的程序基本一致,程序比较复杂,一般历时要达一年以上才能结束破产程序。最基本的程序如下:(1)申请破产,债权人及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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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的程序如下: 1、报请经发局和外管局的批准; 2、到辖区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 3、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股权变更协议等材料; 4、审核材料,完成变更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解散的事由如下: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的。合伙协议约定有经营期限,期限届满时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合伙当然终止。这意味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并不必然引起合伙企业的解散,只有在与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条件同时具备时才会引起合伙企业解散的后果。如果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后台伙人对继续经营合伙事业均无异议则可认为合伙人一致同意延长合伙经营期限。延长后的期限则为不定期限。但此时应在原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合伙协议如约定当某一事由出现时合伙便解散则设立合伙的行为实为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协议解除合伙解散。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可由合伙人基于合意而设立自然也可基于合伙人的合意而解散。无论合伙协议是否约定有合伙经营期限合伙人均可通过合意而终止合伙协议解散合伙。如果一部分合伙人同意解散合伙而一部分不同意则合伙不解散由同意解散的合伙人退伙合伙企业继续存在。当然在不同意解散合伙的合伙人只有1人时合伙关系自当消灭合伙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是2人以上,若合伙成立后不断发生退伙而只剩下1人时便出现了合伙人不足法定人数的现象。当这种情形持续满30天时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试想如果合伙企业里都是有限合伙人都承担有限责任即以其出资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那么这样的合伙企业与公司何异如果允许这样的情况发生还会有多少人去设立公司要知道,律对于公司的要求可比合伙企业要严苛得多。另外《合伙企业法》也有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8、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1)设立合资企业的条件应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资企业,促进中国经济发展和科技水平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禁止设立合资企业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申请设立合资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不予批准:(1)损害中国主权;(2)违反中国法律;(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4)造成环境污染;(5)签署的协议、合同、章程不公平,损害合资企业的权益。(二)设立合伙企业的审批单位依据《中外合伙企业法》等规定,设立合伙企业的审批单位是国务院对外经贸主管单位。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合营企业的设立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核准。计划设立的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查权限内,中国合资企业的资金来源已经实行,不需要国家增资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对外贸易出口额等全国平衡的,国务院认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相关行政机关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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