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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对于你的监视居住的原因有什么这个问题,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
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擅自离开指定住所,监视其行动的强制措施。通常适用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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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项刑事强制措施,这项措施对侦查机关非常有利。在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公检机关与律协两方势力进行了多轮博弈、厮杀,在侦查机关的据理力争和坚持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诞生了。
监控居住期间的义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传递信息时及时到达案件;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的具体条件在《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根据该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另外,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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