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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是不归的,因为侄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除非孤寡老人立有遗嘱,将自己的财产给侄子女。 2、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
孤寡老人去世遗产如果有公证遗嘱,有则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位、第二顺位依次继承;如果既没有遗嘱也没有任何继承人的,遗产归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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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寡老人去世遗产如果有公证遗嘱,有则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位、第二顺位依次继承;如果既没有遗嘱也没有任何继承人的,遗产归国家所有;如果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陈先生与黄先生是多年的朋友,陈先生终身未婚,无儿无女,入住福利院都是请黄先生送他去的。为了解决养老的后顾之忧,陈先生还写下委托书,委托黄先生作为他的监护人,负责他的生活事宜。包括安排入住养老机构、缴纳养老费用和后事安排。两年后,陈先生因心脏骤停死亡,去世后留下了一笔52070元的住房补贴。去年10月,黄先生提起诉讼,希望继承这笔遗产。在诉讼期间,黄先生的同事及邻居都向法庭证实,黄先生多年来一直悉心照顾陈先生,经常看望对方,甚至为其办理丧葬后事。一审法院认为,黄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他支付了陈先生的各项费用,无充分证据证明对陈先生尽到了赡养或扶养义务,因此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黄先生上诉后,南京中院认为,黄先生虽然不具备合法继承人的资格,但陈先生生前无直系亲属在旁照顾,黄先生作为朋友不仅在生活起居上进行了照料,在精神上也对陈先生进行了慰藉。对老年人的扶养并不仅限于财物的供养、劳务的扶助,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的陪伴与抚慰。黄先生作为独居老人陈先生的多年朋友,对其生活起居的帮扶及精神的慰藉应视为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值得赞扬。《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最终,南京中院二审改判陈先生的住房补贴由黄先生继承。
孤寡老人去世,遗产不一定归侄子。 若孤寡老人的侄子,对老人的扶养照顾较多,可分配适当的遗产。 孤寡老人去世后,遗产的处置一般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第二继承人继承,但也存在无继承人、未确定遗赠人的情况。如果是这样,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处置,即无人继承、无人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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