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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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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是其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和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必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批准。指定监护人是人民法院按照对被监护人最有利的原则指定的。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结合上文的规定,我们了解到对于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范围,则包括了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而此时监护人的顺序则为配偶;父母和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成年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范围如下: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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