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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有权扣留事故车辆。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照和当事人驾驶证,但应当出具暂扣证明。由于...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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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车辆有几种,一个是依法扣押,如果是和案件有关的,比如说作案工具类似的情况,按照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是有权扣押的,因为作案工具是要作为一个证据随案走的。关于处理,有几种情况,一是随案移交到检察院、法院,最后对车辆做一个明确的规定,是拍卖还是发还,还是怎么处理,由法院作出决定。还有一种情况不是特别严重,公安机关在查扣以后发现与案件的关系不大,认为车辆和案件无关就要及时发还,不能寻找各种理由强行扣押、长时间扣押,更不允许对涉案车辆保管不善,造成损失,民警未经同意私自使用车辆,都不允许。您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被扣留的车辆,不得使用。根据这一规定,公安机关扣留车辆后,应当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并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使用被扣留的车辆,包括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的人员。如因保管不当造成车辆损坏,公安机关也应进行修理或赔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是依法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人或者交通事故的行政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保证法律的执行,维护交通安全秩序,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使用被扣留的车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8条第1款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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